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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莎莎诉杨征飞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莎莎,杨征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胡莎莎,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乾县马连镇马连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被告杨征飞,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鲁店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原告胡莎莎与被告杨征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征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莎莎诉称,她与杨征飞于2005年上学时相识,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珍惜,不管家庭和孩子,对原告进行长期打骂,2015年2月被告以打工为名外出至今未归,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胡莎莎未提交证据。被告杨征飞辩称,他与原告并未发生较大矛盾,他俩还有感情,为了孩子他不同意离婚。杨征飞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胡莎莎与杨征飞于2005年一起上学时相识,2012年4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9月28生男孩杨绍辉,杨绍辉现随杨征飞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及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又查明:胡莎莎当庭对其现放在杨征飞家的嫁妆放弃。双方无共同财产,胡莎莎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胡莎莎与杨征飞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和好无望,故对胡莎莎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准许,男孩子杨绍辉一直随杨征飞及其父母生活,故杨绍辉由杨征飞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嫁妆属胡莎莎个人财产,胡莎莎表示放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胡莎莎与杨征飞离婚。2、男孩杨绍辉由杨征飞抚养,由胡莎莎从2015年起至杨绍辉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底前付给杨绍辉抚养费3000元。胡莎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莎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