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2302、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广州市越秀区登峰饮食服务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新,付斌,广州市越秀区登峰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302、230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新,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付斌,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登峰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荣。申请执行人宋立新、付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登峰饮食服务公司仲裁两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19、4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两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