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严后俊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后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严后俊。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宝带东路399号。负责人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后俊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元,由原告严后俊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讴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