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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某,1987年8月5月生,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