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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士军与齐宏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军,齐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马士军,男,1964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齐宏江,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马士军与齐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0.7956万元。执行中查知齐宏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乐民初字第4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3)乐民初字第443号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