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三霞与张帅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王三霞。委托代理人郜营城。系王三霞爱人。被告张帅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乙鑫通大厦*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苗苗,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三霞诉被告张帅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三霞承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肖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