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鼎市桐城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淑晶,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国明,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旖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