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尚荣与王旭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尚荣,王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武尚荣,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旭阳,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尚荣与被告王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尚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