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忠,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艳,女,1983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共识商定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50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由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