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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丽与柯善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柯善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韩丽(曾用名“韩强丽”),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柯善方,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韩丽与柯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3800元,已执行标的41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丽对剩余部分自愿予以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柯善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