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候振良与袁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振良,袁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候振良,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巴彦县。被执行人袁桂芝,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候振良申请执行袁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桂芝于2015年7月1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魏观海审+++判++员++袁海峰审+++判++员++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邴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