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荔与被告刘连生、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荔,刘连生,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邹荔,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生,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市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雷,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市民,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荔诉被告刘连生、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