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荣基与聂荣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基,聂荣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荣基。被告聂荣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基诉被告聂荣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荣基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基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款合共1045元由原告张荣基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