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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牟英志与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英志,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牟英志。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法定代表人:崔有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英志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