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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尚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75号被执行人胡尚礼,男,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开江县人,住开江县普安镇。被执行人胡尚礼因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400元。胡尚礼犯贩卖毒品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胡尚礼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赃款400元。2015年7月16日,胡尚礼委托其亲属退赃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赃款4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代理审判员  郑栈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