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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何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何军,邵志昌,何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代表人:方升兴。被执行人杭州福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被执行人何军。被执行人邵志昌。被执行人何林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5日(2015)杭淳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5)杭淳执民字第9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林娟所有的千岛湖镇开发路63号12室、13室、17室、18室、19室、20室、2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林娟所有的千岛湖镇开发路63号12室、13室、17室、18室、19室、20室、21室(房产证号为: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10××19、100522、10××21、100514、10××17、1005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