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桔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桔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张明山,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桔园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山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桔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撤诉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张明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