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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9月5日生。被告李某,男,1988年4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