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苏州利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利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03号原告:苏州利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宋述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姚宏训,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州利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利鼎公司)诉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鑫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述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瑞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鼎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螺丝产品,共欠原告货款63999.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999.6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鑫瑞通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鑫瑞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利鼎公司购买螺丝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期间鑫瑞通公司未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1月26日鑫瑞通公司共欠利鼎公司货款63999.64元,期间利鼎公司陆续将货款增值税发票开具给鑫瑞通公司。后经利鼎公司多次索要上述货款未果,利鼎公司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鑫瑞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3999.64元。上述事实有利鼎公司提供的对账询证函、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利鼎公司与鑫瑞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发生买卖关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实际发生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利鼎公司向鑫瑞通公司提供货物后,鑫瑞通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鑫瑞通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对本案纠纷负全部责任,利鼎公司诉请鑫瑞通公司支付未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利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3999.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