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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超强与秦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强,秦钢,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60-2号原告唐超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秦钢,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周玲,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强与被告秦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超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玲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超强撤回对被告周玲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