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皮带工,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刘文平申请执行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7月11日先付10万元,余款9万元从8月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至付清19万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子 鹏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