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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XX与温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吴XX。被告温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