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XX与温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吴XX。被告温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