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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杨与招启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招启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周杨。委托代理人耿跃武,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启龙。原告周杨诉被告招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爱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杨的委托代理人耿跃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招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杨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14年8月29日向杨洋借款20000元,并立借条一份,由原告提供担保。此后被告未主动还款,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了杨洋担保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担保款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招启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从案外人杨洋处借款20000元,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原告为履行担保义务,已向案外人杨洋偿还了上述担保借款20000元。现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担保借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杨洋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故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担保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主张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招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杨担保借款20000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招启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