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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林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林栋,男,汉族。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懿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