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性杰与李明之间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性杰,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李性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李明,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性杰与被执行人李明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明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权属手续)。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性杰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