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已将房产强制执行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刘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