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跃军与沙立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军,沙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刘跃军(×××),个体业主,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沙立岩(×××),个体业主,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跃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沙立岩所有的房产进行了保全,现需要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