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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关秀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关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负责人夏爱华,行长被执行人关秀英。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关秀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担保物鲁N×××××号轿车下落不明,无法实现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特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