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园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49号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陆孝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琳,女,1988年2与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公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思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建辉,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衣梅蕾,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共计2335元,由原告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