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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2号本院2015年7月7日对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上数第十二行中“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张某某、宁某某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5575元,保全费1945元,由被告张某某、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莹代理审判员 徐 崇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红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