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燕兰、尹艺霖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燕兰,尹艺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燕兰,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艺霖,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尹宝喜,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梁燕兰,尹艺霖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梁燕兰,尹艺霖上诉认为,其是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村民,隶属于三辄第三经济合作社。三东村八队村委会、三东村经济联社及三东村三辄第三经济合作社以外嫁女及其子女为由拒绝发放本应与同村男女平等的相关福利,侵害了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确认两上诉人具有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三辄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始资格并且享有与同村同社男女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福利和待遇,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涉及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并非单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