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茅红俭,蒋新敏,朱中平,高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杏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祥,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住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镇长桥村。负责人茅红俭。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南通农场三孔桥。法定代表人朱中平。被执行人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镇园区路9号。法定代表人茅红俭。被执行人茅红俭。被执行人蒋新敏。被执行人朱中平。被执行人高菊妹。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茅红俭、蒋新敏、朱中平、高菊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通商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应偿还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借款利息,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茅红俭、蒋新敏、朱中平、高菊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因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茅红俭、蒋新敏、朱中平、高菊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红新钢丝制品厂、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茅红俭、蒋新敏、朱中平、高菊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七被执行人均系南通地区多家法院被执行人,所涉债务较多未能履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金锋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