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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龙龙与厦门盈���运输有限公司、赵福中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龙,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赵福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吴龙龙,女,35岁,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添福,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吴元育。被告赵福中,男,28岁,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龙龙与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赵福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华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