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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向德财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德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8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德财,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德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德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德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德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德财撤回上诉。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羽审 判 员  李青春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