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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襄阳众晶金属有限公司、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众晶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星,襄阳众晶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灏、杨萍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自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因与被上诉人襄阳众晶金属有限公司、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军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涂晶晶审判员苏绍兰审判员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