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陈库与俞国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库,俞国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75-1号原告郑陈库,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俞国琳,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太古广场十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陈库与被告俞国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陈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陈库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