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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958-1、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与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郭余丽,章魁泽,陈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58-1、95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斯丹。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步照。被执行人项荣。被执行人郭余丽。被执行人章魁泽。被执行人陈栩。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郭余丽、章魁泽、陈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二案,本院的(2015)温鹿执民字第958、9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项荣、郭余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0211112、0211113,建筑面积:189.23平方米)。本院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4131、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郭余丽、章魁泽、陈栩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项荣、郭余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0211112、0211113,建筑面积:189.2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彬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58-1、95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西城路16幢B座118-121,机构代码:716133765。法定代表人:陈斯丹。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永福村,机构代码:724534964。法定代表人:章步照。被执行人项荣,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身份证号码:330304198111282739。被执行人郭余丽,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身份证号码:330322198201170821。被执行人章魁泽,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嘉一公寓4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30321197009202458。被执行人陈栩,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新村29幢205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7411062423。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郭余丽、章魁泽、陈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二案,本院的(2015)温鹿执民字第958、9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项荣、郭余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0211112、0211113,建筑面积:189.23平方米)。本院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4131、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温州市洲野电器有限公司、项荣、郭余丽、章魁泽、陈栩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项荣、郭余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61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0211112、0211113,建筑面积:189.2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王国权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