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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徐某某,住大连市。被告靳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