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徐某某,住大连市。被告靳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