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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与韦海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负责人刘小洪,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连方,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职员。被告韦海儒。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诉被告韦海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林国彬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微微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勇、黄连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海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韦海儒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393.2元,公摊水电费148.5元,专项维修资金302.4元,以上三项合计1844.1元。关于原告诉请垃圾处理费的189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代收代缴协议,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2575.1元,因太高,庭审时原告变更请求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韦海儒向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支付各项物业管理费1844.1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1844.1元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林国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