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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婷与被执行人樊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婷,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848号申请执行人肖婷,女。被执行人樊星,男。申请执行人肖婷与被执行人樊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婷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婷与被执行人樊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樊星欠款后,樊星即给付肖婷。故本案以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8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