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周某甲。法定监护人唐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周某乙(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遨,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