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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端志与费义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端志,费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马端志,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费义海,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端志与被执行人费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