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31988.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