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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31988.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