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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主雄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主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市行初字第69号原告谢主雄,男,已于2007年6月死亡。委托代理人龙武,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承辉,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吕绍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凰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主雄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查明原告谢主雄于本案提起诉讼前已死亡。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肖帮华审判员  杨 鲁审判员  洪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竣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