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2号原告:卢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