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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626-1号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照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纪海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科先,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