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邵某甲、张某与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张某,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380号原告邵某甲,农村居民。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邵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张某与被告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张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张某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兰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