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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霞与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497号原告杨霞,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9层911室,注册号110108012619246。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薛晶晶,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新荣,女。原告杨霞与被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未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绍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霞之委托代理人李琦,被告中公未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薛晶晶、黄新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霞诉称,我于2012年7月入职中公未来公司。2014年7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中公未来公司许诺我工资待遇及晋升机制延续之前的劳动合同待遇。2014年11月,中公未来公司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将我的基本工资由5500元降为2700元,绩效基值由1000元降为500元。我自入职以来,中公未来公司经常安排我加班,且既未安排我补休,也拒绝支付我加班费。此外,我于2012年7月9日入职,中公未来公司欠缴我当月社会保险费用,且未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公未来公司向我支付2012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加班工资105421.8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212.07元。中公未来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杨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霞于2012年7月9日入职中公未来公司,担任培训讲师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及2014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中公未来公司(甲方)与杨霞(乙方)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完成正常工作任务,乙方有可能在节假日授课,甲方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乙方休息权利的实现,乙方不得以节假日为理由拒绝授课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安排,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调休期间乙方工资正常发放;甲方通过月度绩效奖金、年终奖金、长期服务奖、项目奖励及员工增值奖励等薪酬体系激励乙方。中公未来公司每月10日左右支付杨霞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2014年11月起,中公未来公司单方变更了包括杨霞在内的全体师资的工资构成,降低了基本工资,提高了课时费的支付标准。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9月8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2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2年9月9日至12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按照5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霞基本工资;2014年11月26日后,中公未来公司在未与杨霞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了杨霞的工资构成,将其基本工资降为2700元/月,课时费提高为600元/天。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每月支付杨霞工龄奖100元,2014年6月26日后中公未来公司每月支付杨霞工龄奖200元。杨霞在职期间,中公未来公司每月另根据杨霞的课时完成情况支付其绩效基值、绩效工资、奖金等。杨霞在岗工作至2015年1月9日,中公未来公司为杨霞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月,向杨霞支付工资至2014年4月3日上午。另查,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杨霞的月平均工资为7816.75元。杨霞主张其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2014年11月工资时发现中公未来公司单方调整其工资构成,故于2014年12月18日就工资构成事宜向中公未来公司提出异议,中公未来公司未予处理,其因此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9日解除。为此,杨霞向本院提交员工离职审批表复印件予以证明。员工离职审批表复印件显示的杨霞填写离职原因的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其上载明杨霞的辞职原因为“1、公司拖欠加班费,违反劳动法;2、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变更计薪体系;3、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离职后的其它索赔问题,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中公未来公司认可杨霞于2014年12月18日口头提出辞职申请,亦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9日解除,但对员工离职审批表复印件不予认可,并主张杨霞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2012年,杨霞休息日加班8.5天;2013年元旦,杨霞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2013年端午节,杨霞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2013年五一,杨霞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2013年3月至6月,杨霞休息日加班19天;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杨霞休息日加班13.5天;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杨霞休息日加班4天;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杨霞休息日加班5.5天。2015年1月9日,中公未来公司向杨霞送达通知,该通知载明:“……公司决定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鉴于你尚有53.5天存休,依据2014年7月9日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相关内容,为保护你个人休息权利的实现,现人力资源部正式通知你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3日仅限上午)进行调休。请你于2015年4月3日下午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4日正式解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中公未来公司主张其公司已采用调休方式折抵了杨霞在职期间加班天数,杨霞对此不予认可。杨霞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162天延时加班情形,每天延时加班3小时。为此,杨霞向本院提交加班明细、管理系统考勤截图及课程安排表予以证明。加班明细由杨霞自行制作。管理系统考勤截图显示杨霞出差时间。课程安排表主要为授课学生的作息时间安排,其中包括学生自习、听课、休息和用餐的时间安排。中公未来公司对杨霞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杨霞以要求中公未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中公未来公司支付杨霞2012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77.46元,驳回杨霞的其他申请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银行对杂货你滚蛋、离职审批表、调休记录、京海劳仲字[2015]第3378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由杨霞提出,故杨霞应举证证明其辞职的理由。鉴于一方面杨霞自认其系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辞职申请,另一方面杨霞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系复印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该审批表复印件不足以证明杨霞系因其上所载原因辞职。鉴此,本院对杨霞要求中公未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故中公未来公司2014年11月26日后单方变更杨霞工资构成的行为应属违法,该公司仍应按2014年11月26日之前的工资构成支付杨霞工资。鉴于一方面中公未来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月9日解除,另一方面中公未来公司仅为杨霞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月,故中公未来公司依据2015年1月9日向杨霞送达的通知所持的其公司安排杨霞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3日上午进行调休的主张不能成立。鉴此,中公未来公司应向杨霞支付53.5天的加班工资。鉴于中公未来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仍以调休的方式向杨霞支付过工资,本院在核定杨霞的加班工资数额时应将中公未来公司已向杨霞支付的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3日上午的工资予以扣减。中公未来公司需向杨霞支付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关于延时加班一节,加班明细系由杨霞自行制作,而管理系统考勤截图、课程安排表并不能直接证明杨霞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且杨霞未就其实际授课及辅导的情况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杨霞要求中公未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霞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万五千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一分;二、驳回杨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绍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