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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魏抗成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抗成,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商会居委会***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47********。上诉人魏抗成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抗成以“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而且超过了起诉期限,另行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抗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抗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