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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樊超与温秀梅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超,温秀梅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樊超,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温秀梅,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超与被告温秀梅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樊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樊超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樊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筱妍 更多数据: